1.事實發生日:99/10/18
2.發生緣由:
新竹市環保局99年8月3日稽查本公司二廠發現部分廢棄物儲存桶未依規定標示及暫存未
申報,違反廢清法規定。本公司於99年9月6日向新竹市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唯陳述意
見未獲新竹市環保局接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及第36條規定,裁處罰鍰。
3.處理過程:已依規定完成廢棄物標示及暫存申報。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2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次違規係因環保業務承辦人員職務異動而造成,本公司加強管理及提升稽核強度以
防止再發。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