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1/16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發行九十二年度第一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事項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台財證一字第092014919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及發行價格:
(一)發行總額:美金參仟萬元整。
(二)債券每張金額:美金壹萬元或其整倍數。
(三)發行價格:依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除本公司債已提前贖回、轉換或買回、註銷外,到期時本公司
將按面額贖回。本公司債發行期間為五年。
(二)發行公司贖回辦法
1.本債券發行滿一年後之翌日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遇有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價
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二十個營業日
超過當時轉換價格(以定價日固定匯率換算為美元)之130%時,發行公司得
以面額將流通在外之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2.發行後流通在外之公司債總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發行公司得以面額將
流通在外之債券全部贖回。
3.當我國稅法變更,致使發行公司因本債券而令稅賦負擔增加時,發行公司得以
面額將流通在外之債券全部贖回。
(三)債權人賣回辦法:
1.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二年時,以本債券面額之102.01%賣回給
發行公司。
2.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五年時,以本債券之面額賣回給發行公司。
3.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自台灣證券交易所下市時,債券持有人得以本債券之面
額賣回給發行公司。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之日後第三十日後至到期日前三十日
止除已提前贖回、買回、註銷及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依有關法令及受託
契約規定,向發行公司請求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轉換如有不足
一股者,本公司將不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
(二)請求轉換程序:債券持有人備妥轉換通知書及中華民國法令要求之所有相關
文件後,經由轉換代理人向晶元光電提出轉換申請。如債券持有人向發行公司申
請轉換後,上述債券持有人即登記於股東名冊為發行公司股東,且發行公司應於
五個營業日內交付股票於上述債券持有人。
(三)發行時轉換價格:以本公司普通股於定價基準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含)前
五 日於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之平均收盤價格新台幣 71.8元之 118.38 %
訂定之,原始每股轉換價格訂定為新台幣 85元,(轉換價格所用美金兌新台幣
匯率為1:33.984)
(四)轉換價格調整:
1.本債券發行後,當發行公司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時
(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增資、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無償配股、
員工紅利轉增資、合併增資或其他股權稀釋之情形),轉換價格應依以下公式調整
(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按轉換價格調整之差異溯及既往加發普
通股股票】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 x [ENS+(PNIxNNS/P)]/(ENS+NNS)】
其中,ENS=新股發行前之股數
NNS=新發行之股數
PNI=新股發行價格;
P=調整前轉換價格;
2.本債券發行後,當晶元光電分配現金股利佔實收資本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
十五者,應就其超過部分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C-15%) X 10
其中,C=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實收資本之比率
3.晶元光電辦理合併他公司發行新股予被合併公司之股東時,轉換價格不予調整。
(五)轉換價格轉換價格向下重設:
1.本債券分別以發行日屆滿半年及發行屆滿一年六個月、二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
四年六個月之屆滿當日為轉換價格重新基準日,(1)若在基準日之前連續20個營業
(並含基準日)發行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或是(2)基準日當日發行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孰低者乘
以101%後,以當時匯率換算之美元平均收盤價格低於以固定匯率換算之美元轉換
價格,應重設其轉換價格(該轉換價格僅向下重設,向上則不予重設)。惟新訂定之轉
換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發行變動而調整)之80%。
重設轉換價格=平均收盤價格*101%*(固定匯率/當時匯率)
2.晶元光電得訂定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及本債券到期日之前30日為特別轉換價格調整
基準日,若在特別轉換價格調整基準日之前連續10、15、20個營業日之當時匯率換算之
美元收盤價(取孰低者)低於固定匯率換算之美元轉換價格,則發行公司得以平均收盤
價之一定成數訂定特別轉換價格。一定成數滿2年、5年分別為89.13%、90.91%;惟按
該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所轉換股份,其以時價計算之金額,以不高於發行公司該次受行
使賣回權或到期應支付之債券面額、當期應計票面利息及利息補償金合計總額之110%
為限。特別轉換價格之適用期間,限定為特別轉換價格調整基準日後第4個營業日起之
7個營業日內,期滿仍回歸原有轉換價格。
五、發行方式及交易地點:
(一)發行地點:香港、新加坡、倫敦。
(二)交易地點: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六、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七、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產生效益:
1.海外購料
2.有助於降低外購的匯兌風險,並可節省利息支出,預估平均每年可節省利息支出
約美金510仟元(約合新台幣17,085仟元)。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1.本次發行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票面利率為0%,可取得低成本之資金,且轉換價格係
以普通股參考市價溢價發行,故對股東權益應無負面影響。